自2019年1月1日后,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一律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提醒:1.办理纳税申报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时,上述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填入第8b栏“其他”。
2.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第四种“普通发票”是旅客运输的普通发票
这里旅客运输的普通发票包括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于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提醒:1.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办理纳税申报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时,上述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填入第8b栏“其他”。
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须填入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反映按规定本期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所取得的扣税凭证上注明或按规定计算的金额和税额)。
3.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相关政策《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