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再出新规,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来源:每日会计实操 | 作者:每日会计实操 | 发布时间: 2021-06-07 | 10787 次浏览 | 分享到:
税务局再出新规,7月1日起正式实施!

7月1日起,《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正式开始实施!


01

新版《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

自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机动车涉票虚开案件时有发生,既扰乱了机动车行业管理秩序,又严重侵害了守法纳税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共同出台了《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生产、批发、零售全流程的发票使用行为,为纳税人提供便利化的开票服务,确保消费者机动车发票的使用安全,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营商环境。


《办法》自2021 年5月1 日起试行,7 月1 日起正式施行。



02

《办法》实施后

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规则的变化点


相比传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发票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开具时会自动打印“机动车”标识,在填开过程中还需要注意一些具体规则的变化。


1. 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栏应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 车架号,这是实现发票流与货物流同向流转的前提,也是实施“以进控销”的首要规则。若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通过开票软件开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且清单中“规格型号”栏的填写也必须遵循上述规则。


2. 销售机动车开具蓝字发票后,该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将自动流转并归属受票方,因此销售方对同一辆车不能同时开具多张蓝字发票;若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的“规格型号”栏需要填写车辆识别代号/ 车架号,才能确保该车的车辆电子信息回退至销售方,从而不影响该车辆的再次销售和开具发票;如果仅涉及销售折让,那么“规格型号”栏则不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3. 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若不能在“规格型号”栏逐行填写车辆识别代号/ 车架号,可将相同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单价的机动车,按照同一行次汇总填列的规则开具发票。但这需要企业事后手动完成发票与合格证电子信息的票据关联,会降低下游受票方获取购进车辆电子信息的效率,因此属于不得以而为之的情况。


03

《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

热点问题汇总


为了确保纳税人正确理解和适应变化,网校整理了大家关注的一些热点问题:


《办法》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5月1日起实行,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机动车发票的种类有哪些?


机动车发票共分为两类:所称机动车发票是指,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销售方),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









开具机动车发票有哪些情形?


共有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向消费者销售机动车,销售方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二种情形:其他销售机动车行为,销售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自动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打印“机动车”字样。
例如:某汽车4S店将库存车辆销售给消费者,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而该4S店将库存车辆调配至集团公司下属的其他4S店用于其对外销售的,则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机动车的销售方有哪几种类型?

机动车的销售方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 机动车生产企业,包括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及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例如,在国内从事汽车整车制造的企业。


✅ 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是指经机动车生产企业授权,且同时具备整车销售、零配件销售、售后维修服务等经营业务的机动车经销企业,例如,某品牌4S店。


✅ 其他机动车贸易商,是指除上述两类企业之外的,机动车销售单位和个人,例如,摩托车个体经销处。

发生开票有误、销售退回等情况,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前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但有3个例外的情况:

①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

②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

③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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